威海父母身亡一岁娃成百万债务被告,法院到底如何判?
我们国家没有规定,父债由子还。除非子女接受了父母的遗产,那么也只在所接受遗产范围内替父还债。本题讲父母有百万债务,没讲父母果有遗产。如果父母有丰厚的不动产或其它股权等,那么可告小孩的,由小孩的监护人作小孩法定代理人。法院处理时,会给小孩的监护人留下一笔费用,确保小孩的生活、受教和成长,而将其它财产折价后尽量滿足债权人的债权额,当然仅限遗产范围内。而如父母确无可还债之财,法院会以原告未提供被告处存有债务人财产为由,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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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不太清楚这个案件本身经过,但是对于债务继承可以简单谈谈:
1、法律不支持父债子偿,但有特殊情况
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举个例子,一岁娃继承了家里100万财产,那么债权人要求以这100万还债,当然,这些财产都是合法财产。某些贪官一死了之,留下财产不能合法继承的,需要收归国库。
2、未成年子女有权利主张留下一部分财产保障
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法律规定清偿债务。
如果像题主描述孩子只有1岁,父母又双亡,必须要给孩子留下房子以及部分生活费用。
3、债权人如何得到偿还款
法院会在统计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果可偿还款明显不足,一般情况下需要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但是存在抵押或者其他优先受偿除外。
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法,但是如果父亲有太多遗产要继承的话,就要还债,但是他是未成年人,法律上会考虑这点的,会留到18岁的抚养费的,剩下才能处理判决偿还部分债务!放心吧,法官不可能不考虑这个孩子的!🙏🙏🙏
父亲被法院判赔偿款项,子女需承担吗?
1、父亲的赔偿责任由父亲自己承担,不会涉及子女。
但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父母双方都具有赔偿的责任。2、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子女没有代其赔偿的法律义务,但子女自愿代为赔偿的,法律也会予以准许。
对于父亲的债务:子女如果继承了遗产,就应当继承债务,不管债务是否法院已经判决。但偿还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
如果子女不继承遗产:就不必继承父亲的债务。
但如果法院的判决中明确子女偿还:子女应当偿还。如果认为法院判决有误,可以上诉。
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是责任自担,也就是说谁的债务谁负责,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即使法院判决也不会判决让子女偿还父亲债务,除非有其他情况。但如果子女继承父亲遗产,就有代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时代来临,此前已生效判决是否可以推翻?
这个问题要把案件分类来看。新解释生效后尚未判决的案件当然适用新规,这个毫无疑问。对于二审结束尚在申请再审期内的案件,即使没出新解释,也应该认真审查,忠于婚姻法41条的共债标准予以重审改判,更何况新解释出台事实上终止了24条的推定标准,说明24条本身就是错误的,就意味着简单以24条判决的是错误的,既然婚姻法认定共同债务的法律标准没变,只是进行了错误的解释和解读,那么这类案件也应该给予重审改判。对于在执行中的案件,本着公平正义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民不申官不究的原则,一旦案件当事人去申诉,都应该认真审查,确属认定错误的,都应该停止执行,予以改判。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四条。主要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解释》自今年1月18日起施行。核心是强调夫妻"共债共签",杜绝未举债一方"被负债"。並保证了夫妻离婚时,既"不坑偶",又"不坑友"。在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之前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按照民法规定,当然仍维持原判决执行,不可更改。对于在此《解释》颁布施行之前,有一方已向法院起诉,或正在审理,或法院尚未下达判决生效的文书,则法院会根据这一《解释》规定,进行重新审理,作出合法生效的判决。总之,这次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改革的一种进步。
不得不说,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这条法案的修正和实施不仅促进了债务关系的公平,同时更是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也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追签的债务,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在原先的规定中:夫妻一方在外面举债,如果另一方不能证明这个债务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就会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我们首先来说一下原来的规定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债权人往往是弱势群体。但是,现在我们应该从本质上去理解借债关系。借钱、还钱只是我们商业社会的一种金钱流通形式,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平等的。
但是,原来的规定中显然是偏向于债权人一方的,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其实很多时候,夫妻中一方出现借债往往另一方是不知道的。直到后来债务窟窿越来越大,还不上钱了,于是便把另一半拉出来一起还债。
一开始这主要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有些人恶意转移财产。然而,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其实很多时候,债务人反而成了债务关系中的弱势群体。
比如说,如果丈夫在外边拿着夫妻共同的房产去抵押借款挥霍,欠了钱还不起了。如果银行要收掉房子显然是对妻子是不公平的。
一方面是因为妻子没有在丈夫所借的钱款中分得好处;另外一方面来说,按照原先的规定,妻子也是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花那些钱的,这时候,妻子便莫名成了债务人,这是很冤枉的。
然后,我们来谈一下修改后的规定
在新规修改以后,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债协议后才会被视为共同债务,显然就更加合理一些,这也是更加符合常理的。
毕竟,借债关系就应该是谁借我们钱,然后我们去找谁还。
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也能很好地避免了以后还债时为是不是共同债务证明的问题了。签了字就是,没签字就不是。
这样一来,就很好地避免了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共同财产抵押借贷,最后却是双方共偿的现象。
而以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在一般情况下还是无法被推翻的,因为以前的判决是有当时的时代背景的,我们总不能拿现在的法律去审判当时的问题吧,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也是站不住脚的。从法律的原则上来说,也是不允许的。
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新规修改以后,如果别人拿着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来跟你作抵押借款,如果他们其中一方没有签字,那么这个借款协议也是不合法的。
毕竟,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仅仅从道德角度去要求别人怎么怎么样,那种“父债子还,或者夫债妻还”的观念是违背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
最后,如果大家有什么债务方面的问题的话,欢迎关注和咨询:一键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