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怎么处理_父母欠债不还,子女名下房产却被执行,“父债子还”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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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不还,子女名下房产却被执行,“父债子还”成立吗?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执行肯定是有问题的。

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怎么处理_父母欠债不还,子女名下房产却被执行,“父债子还”成立吗?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有条件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父债子还,只有父亲去世后,子女如果继承遗产,在继承范围内才进行偿还,超过部分不予偿还。

关于执行,我们可以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异议。因为这是子女名下的房子,属于子女所有,不是父母的财产,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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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这个子女是未成年人,但是名下已经有房子,那么这房子肯定不是子女花钱买的。就有可能是父母为了逃债而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转到子女名下。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的话,

子女作为房子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反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请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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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是有非常严格的标准的,不是任何一种情况都适用于这一点的。如果父母的债务担保人为子女,有证据证明父母财产转移给子女,或者子女继承了父母的财产,那么才能够适用父债子偿。不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子女必须偿还父母的债务。在当代社会,诚信的人依然很多,子女主动帮父母还债的情况也有,是为典范,这才是正确的价值观。

很多老赖在法院判决之前,或者压根就不打算还钱,就把房屋汽车等一切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或者办理离婚,把财产归对方和孩子名下,给执行法官增加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了几年执行不下来。这是我每次去执行厅排队等待时,和周围人聊天时候,是他们告诉我的。老赖的子女是在保全老赖的财产,是同谋。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是否需要“父债子还”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如果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遵循以下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必清偿;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代替父偿的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2、父亲借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的。简单的说,就是你父亲的遗产一共有10万,而他所欠的债务一共15万,那么你父亲的10万遗产你是不能继承的,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超出的5万你也不需要偿还,若债务一共5万,那么5万必须用来偿还债务,而剩下的5万你可以继承,倘若继承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那么即使债务超过10万,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大部分遗产(具体数额需法院视情况判决),少部分数额用来清还债务,假如你父亲欠的是赌债或者用于非法行为的,那么你也不需要承担债务。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必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民法古已有之的一项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人的自由,彻底消除人身依附关系。

因此,除非存在特定法律关系,比如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双方有合同义务等,一个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承担责任。

在继承的场合同样如此。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不存在财产混同、被继承人借债也非为继承人利益的情形下,继承人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为被继承人承担责任。

但在被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等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对他人之义务。继承人已继承相应财产的,因损害到他人之债权,在其所继承之财产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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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案欧某自杀,他的房子要怎么解决,引起重视了吗?

停建放弃在这里居住是唯一可行的办法。理由是这里的人文环境已经完全不适合欧某一家继续在这里居住,无论用什么方法也改变不了与邻居们的关系,去掉这一事件给各方造成的心理阴影。或许乡村两级会重视类似纠纷的发生,对村民的心理也有相当大的触动。但是,遇到具体事情,化解纠纷的难度依然存在。因为,普通百姓对土地的权属的认知与现行土地制度的矛盾没有解决。这种矛盾实际上是财产性权益的集体化与继承的矛盾,即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如何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保持法与理的同一性才是重点,才是今后化解土地纠纷关注的重点。

我们古人六尺巷的故事,怎么就没让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受到教育呢?

现在悲剧发生了,巨大的悲剧发生了,怎么收场?你说怎么收场?

这几天,网上关于莆田案欧某杀人后自杀的事,早已经吵得全国上下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了。事情的祸根,就是那六尺巷闹的事。

或许事情到了这个时候,大家伙们才意识道,当初古人那六尺巷的故事,是多么的有意义、有价值。

如果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大家真的能够你让一步、我让一点,你让一尺、我让你一丈,事情也就过去了,人间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所以,这个时候,题主再来问大家,欧某家的房子到底该怎么办?能不能把它建起来?确实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反而是欧某家的事究竟会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些邻居以后究竟该怎么办?以及欧某家的儿子以后到底会怎么样?……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已经成了社会后遗症,成了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欧某这件事情上,欧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他的邻居无疑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我们的社会,同样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种事情,真的是不应该发生的,真的是应该避免发生的,真心希望以后这种事情,再也不要发生。

接下来有两种事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第一,凶手的儿女们与受害家属可能结下世仇,以后两家的不会有交往交流和来往。站在受害一方去想,杀父之仇加杀子之仇难消除,欧某儿子也有恨意,因为不是他们拦着不给建房还不断刺激使他冲动杀人,让他父畏罪自杀以后儿女政审不能过!第二,出事以后,欧某儿子肯定可以建起房,原来三家阻拦建房的邻居也会暗中使绊,不会让其儿子好过的!我觉得最好的方法是当地政府应该让欧某儿子在县城或是市里安家落户费用由政府出,一举多得,省去两家抬头低头都见得着的烦心事!当然给两家作思想工作是绝不能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