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没有给残疾人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该残疾人的情形此规定,遗嘱人所立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分配遗产时,应当给该残疾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什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总是无效?怎么解决?
您好!
“总是无效”有些夸张,不过确实会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任何形式,包括公证遗嘱,都可能无效。
针对题主提出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这两种形式,说明一下解决“无效”的几个要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通用必备条件、形式遗嘱特定要求、内容表述方式、证据证明。
通用的必备条件
针对任何形式遗嘱,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遗嘱人必须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不得有脑部疾病,能够完全辨识自己的思维、行动。解决办法上,最好去正规医院做一个精神类诊断,拿到医院开具的证明。
- 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须为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要判断清楚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是否完全属于遗嘱人个人。如果其中有非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会涉及到遗嘱部分无效的结果。
- 遗嘱须为遗嘱人自我真实意愿。遗嘱人不能受到任何胁迫、诱导。这一点上,最好在遗嘱订立过程中通过采集证据的方式来证明,稍后说明。
- 若继承人有“双无人员”,要为其留必要份额。“双无”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能力。此类继承人,必须要继承部分份额。若遗嘱中未留,发生继承之后,也会先分出部分给到双无人员,其他再按照遗嘱继承。
形式特定要求
1.自书遗嘱
避免质疑的主要手段包括:
- 整篇遗嘱,仅出现遗嘱人本人的笔迹。
- 遗嘱完整,没有错别字、无涂改之处。
- 落款处仅由本人签订个人名字和日期,其中日期细化到“日”。
2.代书遗嘱
- 需要两个及以上、与遗嘱继承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其他人全程见证。
- 整篇遗嘱正文,仅出现代书人本人的笔迹。
- 遗嘱完整,没有错别字、无涂改之处。
- 落款处,包括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各自签名、签订日期。其中日期细化到“日”。
内容表述方式
注意两个要点:
- 人、财信息表达准确,无歧义。继承人可用“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方式标识;财产可用“位置+凭证号”的方式标识,例如“存在xx银行、银行卡号xx中的存款……”。注意,不建议采用“我的全部财产”之类的笼统表述。
- 分配意思说清楚。例如,“位于xx、房产证号xx的房子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张三(身份证号码xx)个人继承50%”。分配意思包括:继承指定财产的多少份额、是否将继承所得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
至于文风,通俗易懂最好,不追求格式、不追求表达上多优美。
证据证明
很多遗嘱无效,最终输在证据证明上——因为无法证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不能生效。所以,证据很重要。
证据类型很多,比较简单、容易收集的证据包括两类:
- 书写人的笔迹样本。自书遗嘱人,可以将平日书写的一些文本(例如,日记、带有个人签名的单据等)留存下来;代书人同理。
- 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全程录制,本身并不限于“录音录像遗嘱”,可以适用于任何形式遗嘱——录音录像,定位在“证据”层面。
此外,若自书遗嘱能找到见证人,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证证据;将遗嘱扫描或拍摄成电子件留存下来,可作为电子证据;等等,不再一一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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