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无证据证明强奸,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这个事情以警方通报为准,虽然有很多疑点不能消除所有网友的疑虑,但是我们要相信警方,相信会给女方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后面可能还会有后续的通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通过这件事情我想说的是,女性在外聚会,不管是商务宴请,还是和朋友聚会玩乐,如果身边没有亲人的话,一定不要喝酒,是的,直接就不要喝。因为只要你沾酒了,不管你能不能喝,有些不怀好意的人都会使劲地劝你喝。
为什么我把劝酒者说成不怀好意的人呢,因为我也很反感餐桌上被劝酒,喝不喝是人家的自由,你话到就行了,用话语或者道德绑架别人喝酒,就等于耍流氓行径,非常让人讨厌。
而且女性酒量普遍不好,一旦你喝多了,再稍微有点姿色,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人身伤害。这不是危言耸听,无数案例验证了这个观点。阿里这件事就是证明。所以这个女员工在酒桌上喝酒,就为这件事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当然我们不能怪这个女员工,涉嫌犯罪的还是那两个涉嫌猥亵的男性同事。因为大家都是同事,谁也想不到他们会做出这种事。说到底防范之心不可无啊。
我们老板之前很崇拜阿里铁军文化,的确阿里能取得现在的成就,和他们的拼搏文化紧密相关。但是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到他们也有很大的弱点和不足。估计以后一段时间,我们老板不会提学习阿里了。
关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通报里的两点疑惑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通报已经出来了,大家搜索一下即知。关于通报的内容,小鸦有两点疑惑,特拿出来和大家进行分享。
1、渔家灯火的监控坏没坏?
之前渔家灯火饭店受访的工作人员回忆说:当天的监控确实坏了。当时大概有七八人用餐,喝了四五瓶白酒,只有周某一名女性,当时在包间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警方通报里说:当晚共8人用餐(6男2女),1位女士未饮酒,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
通报和酒家灯火饭店之前受访工作人员的内容存在很大出入,警察调查办案不会仅听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人的记忆会出现偏差,监控则是客观中立的,但通报里没有就监控一事进行说明。
喝了350毫升,这是一个非常精确的数字,饭店员工是怎么精确测量出周某喝了多少酒的呢?饭店员工之前还说只有周某一名女士呢,并说当晚在包间周某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通报说有2名女士)。员工之前采访和后面的证词有前后矛盾之处,通报里对这点也没有进行说明。员工证实的“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这点,自然也存在异议。
员工接受采访说的话和提供的证词前后矛盾,客观中立的监控却在关键时候偏偏坏了?
2、周某的身份证为什么一直在王某文手中?25分钟内一个人可以从喝醉恢复到可沟通确认身份的状态吗?
王某文第一次进周某房间:从灯火渔家吃完饭回到周某住的亚朵轻居酒店,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和入住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将周某送进房间休息。
OK,周某喝醉了,她的身份证可能在自己包里。这时候作为同事的王某文从她包里拿出身份证和房卡交酒店方确认,这点是可以理解的。同行还有华联超市陈某丽,虽然陈某丽是女性,但她是华联员工不是阿里员工。身份证毕竟是敏感证件,由自己的同事代拿更合情合理,这点可以说得通。
问题来了,把周某送回房间后,王某文理应将身份证和房卡都留在周某身边才是啊,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和逻辑。但通报里说:王某文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并且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王某文就这样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
奇了怪了,王某文你难道早预料到自己会再次进入周某房间,所以故意留着周某的身份证以备给酒店前台核查?
通报里说“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22:51的时候,周某已经喝醉到记不起房间号码,还是王某文拿出周某的身份证和房卡确认后才进的房间。23:16前台电话联系周某时,周某就可以清晰地和前台进行确认了?
我们算算时间,25分钟前还醉得连房间号都记不得,身份证也被同事拿走了。25分钟后却可以和酒店前台清晰确认沟通,这实在违反生理常识啊。难道周某是机器人,醉酒模式和酒醉模式可以任人切换?
要么酒店的工作人员在撒谎,要么王某文处心积虑,故意拿着周某的身份证不肯还。
真相只有一个。
写完这两点疑惑的时候已经是凌晨1:25,通报内容没能全部仔细分析完。明天再仔细看看。
根据警方通报,阿里受害女周某被同事王某(曲一)和客户张某"强制猥亵"已经定性,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为什么无证据证明是QJ,因为通报里有两段信息值得关注、值得去细细解读!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强制猥亵"与"QJ"的区别。
何谓"强制猥亵"? 即强制用性交以外的方法,满足实施者性欲的淫秽行为。通俗一点讲,实施者对受害女什么都做了,就差最后一步采取"实质行为"了!
所以"QJ行为"="强制猥亵"+"实质行为"。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QJ? 只要看王某和张某有无对她采取"实质行为"。
现实生活中,是有极少数这种人只喜欢在"外围骚扰",不喜欢"进城干活"!
但是王某和张某绝对不是属于这种人,为什么?
通报里有两段信息,值得关注:
(1)关于王某(曲一)的,见附图。
(2)关于客户张某的,见附图。
可知"王某网购了避孕T"和"张某从家里拿来了避孕T"。通过他们的这种行为可以推定他们不是拿TT来吹泡泡的,而是打算用来"干活"的!
那么,王某和张某究竟有无"实质干活"?
(1) 先分析王某,王某第2次进入房间长达20分钟,对周某强制猥亵后又去网购避孕T。从他这个行为分析,他应该无"实质行为"。因为他网购TT的目的是什么? 就是"想干活"。所以在TT买回来之前,他肯定"没干活"。
(2) 再分析张某,张某第二天早上在周某房间长达一个半小时,离开前还带走了周某内裤。他带走内裤的目的是什么? 不是什么怪癖爱好,而是想掩藏什么? 掩藏可能藏在内裤上的证据!
为了更清楚理解,我们用逻辑推理再总结一下:
(1) 如果王某(曲一)已实施了"实质行为",那他干嘛还要去网购TT。
(2) 如果张某未实施"实质行为",那他干嘛要带走内裤。
所以从逻辑推理角度看,可以推出张某QJ了受害女。
但为什么警方在通报的最后仍写了这么一句话: 没有证据证明强奸事实发生,案件仍在进一步查证中。
因为推理是推理,要推理+证据才算得上法律上的实锤!
写在最后,个人觉得这次警方通报里面涵盖了大量信息,做到了"兼顾和平衡"!
给闺蜜当伴娘,却惨遭强奸,女子反抗致其死亡,是正当防卫吗?
这绝对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多。因为就曾有这样的案例。
根据多方的信息,该案发生在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时间是2018年的时候。
当时一许姓男性酒后骑着三轮车回家,看到了刚在田间打完药背着喷雾器的周姓女性准备回家,可能是“酒壮怂人胆”,许某见四下无人,就对周某进行了侵犯。
他把周某推倒后欲行不轨,遭到了周某的强烈反抗,并在反抗中把许某的脸及身上抓伤了,但许某依然用强,继续侵犯周某。
慌乱中,周某用喷雾器上的软管勒住了许某的脖子,虽然她使出了全身的力气,但面对一个男性,并不能将他制服。
两个人就这样一直纠缠着,都耗费了非常多的力气。因为许某被勒住了脖子,可能是真的有些力不从心了,他多次哀求周某放过他,并还许诺用三轮车把周某送回家。
周某听信了他的话,稍微松了一点,许某又开始侵犯周某。周某担心放了许某之后,再遭到对方的侵犯,于是又把软管死死地拉紧了,并且还用嘴咬了许某的手。
两个人僵持了一会后,许某突然向前倒了过去,趴在地上。而周某担心许某是在装死,并没有松手,一直死死地拽着软管。
后来周某松手之后,看到许某一直不动,也不说话,就仓惶地捡起自己的喷雾器和水桶,跑回了家。
回家之后的她被吓得一夜未睡,左思右想之后找到了村领导,在村领导的陪同下,一起前往现场查看,此时的许某已经死的透透的了。于是村干部现场进行了报警,周某就一直等在现场。
警察到现场之后,先把周某控制起来,又进行了现场的取证及勘察,完毕之后把周某逮到了派出所,次日进行了刑事拘留。
后来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补充侦查、补强证据,最后证实周某某的属于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进行起诉。
该案在2020年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犯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这个是正当防卫!
有人说强奸80%发生在熟人之间,20%发生在室外,这是真的吗?
具体占比多少全国并没有具体的数字比例,但是从个别法院的案件数据分析可以知道大概比例。
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据可知,该院分析近3年审理的83宗强奸案发现,8成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数字统计表明,83宗强奸案中,加害人认识被害人的有67宗,占80%;完全不认识的16宗,仅占20%。
据介绍,罪犯大多为18岁至35岁的青壮年,文化程度大多不高,职业主要为无业或低端行业如小区保安员、酒吧服务员等。86名强奸犯中,有10名为保安员。而且,饮酒是强奸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在这些案件中,有33宗与饮酒有关(含加害人饮酒或被害人饮酒),占所有案件的40%。
强奸案件的案发地主要在旅馆、酒店、被害人及被告人住处(主要为出租房),这与人们一般感觉的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僻静地点或公共场所的观念已不同。这些地点都是相对封闭、独立的,不易被外人察觉、知晓和打扰的场所,符合强奸犯罪的需要。
办案法官认为,案件中,很多强奸犯罪都是因为男女在旅馆、酒店或出租屋中单独相处情况下而引发的。这些地点除了易使犯罪人产生强奸犯意外,也具有易使被害人难以抵抗的气氛。这恰恰提示了女性在与男性单独相处时,地点选择必须谨慎的重要性,也是预防强奸犯罪的要点。
此外,从案件具体信息来看,旅馆、酒店之所以经常被选为作案地点,很大一部分原因与酒店业的管理松散有关。尤其是一些小旅馆、招待所,为了增加客源,对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往往没有进行核查及按要求进行登记,这种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所以,有人说强奸80%发生在熟人之间,20%发生在室外还有很有一定道理的,要避免此类事情发生,还是要未雨绸缪,不搞暧昧,洁身自好,懂得拒绝,尽量避开和异性单独相处的机会,能够有效避免。
数据不一定真实,但能反映真实水平。
男女之间的纯情友谊是极少的,所谓的纯情友谊,极大可能是一方在作舔狗。男女在一起,发展成为正常的恋爱、婚姻关系应当是顺水推舟的事情,不然就是普通朋友,绝不会腻来腻去成为传说中的闺蜜。闺蜜”的恋爱对象会接受一个畸形的人在身边宣誓主权?
正因为男女之间纯粹的极少存在,男女对双方的情感投入不一样,情感认知不一样,在客观环境的影响下,极易擦枪走火,发生强奸的刑事案件。比如娱乐场所,酒店,男方或者女方的家中等特定场所,在酒精或者迷药的作用下,男方违背女方的意愿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后,女方大多比较隐忍,甚至发展成为恋人关系。熟人之间的强奸相对比较常见,有机会下手、更容易下手,也有荷尔蒙激情作祟。
室外的强奸案性质非常恶劣,一般是比较陌生的人,作案对象为了隐藏身份,往往铤而走险,成为凶杀案。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见,但是当今社会矛盾点突出,女孩子出门特别是夜跑、夜班回家,需要注意防范,小心总没错。
你说的80%,我觉得那不叫强奸,那叫半推半就。20%在室外,我觉得更不可能,中国人都知道廉耻的好不好,再怎么滴,也要个脸面不是?再室外强奸,谁好意思!
我觉得如果女性在清醒的状态下,男人是很难强奸成功的。如果在女性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那不叫强奸,那是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