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弄未婚女子感情的已婚男会遭到报应吗?
当然会不得好死啊,直接给他老婆说他那些事,让他老婆和他离婚,是机关单位的话,就写信给他们领导,让他不被重用,是私企就找人闹大点,自己不要出面!事后找人打他一顿,然后告他诈骗!
当然会不得好死啊,直接给他老婆说他那些事,让他老婆和他离婚,是机关单位的话,就写信给他们领导,让他不被重用,是私企就找人闹大点,自己不要出面!事后找人打他一顿,然后告他诈骗!
公司里面同事给你耍心眼,处处拆你的台,给你使绊子怎么办?
明箭易躲,暗箭难防。
首先,恭喜你。人不遭嫉是庸才,你是有真才实学之人。本人平庸之辈,和同事兄弟姐妹情很好,从未出现问题中几种情况。
超市收银员小杨,倒是和店长关系很好,在同事面前趾高气仰,高音大嗓,经常说这个不好,那个不好,得罪了不少同事。去年超市生意不好,需要裁一名收银员,只好投票决定。十二票她独自占了十一票,店长没办法,民意难违,只好同意调离此岗位,最后知趣地走了。
人生几十年,就是弹指一挥间。当我们回忆往事,仿佛就在昨天,难道不是吗?
同是天涯论落人,做好本质工作就好,落井下石,可耻。
感谢邀请。
职场如战场。同事之间除了友爱,更多的是一份竞争。利益挂钩,不可能不耍心眼。工作关系中总是有一个耍心眼的,一个被耍的。人际关系复杂就在此。
初入职场的朋友多是那个被耍的,因为环境不熟悉,缺乏人脉,工作经验不足,所以只能受这份委屈。但是,做人是有尊严的。初到一个工作环境里,尊重前辈是应该的,也要遵循一个度。尊重不等于没底线的巴结,做好自己,保住尊严,不接受触及自己底线的行为。
多找品性好的,心地善良的同事交往,从她身上学习,补充自己的不足。对于这种耍心机的,喜欢面子上做事的人,不要得罪她,因为她一定是小人,但是也不可以做她贴心人,有秘密防着她。
她嘴中的不和领导说,为你保密,极有可能就会变成她去领导那打小报告,毁了你。所以,你要做好自己,工作上有失误的地方,就拿出真诚的态度,向领导主动说明,求的原谅,并尽量弥补。不给那个同事黑你的机会!
越是说不在意,为你好的人,其实是心口不一的人,喜欢八卦传闲话,所以你不要给她提建议。这种人不会瞧得起你一个初出茅庐的新人,她能听你的吗?所以别费那个心了省省劲吧!
至于打招呼什么的,不要太热情,也不要太疏远就行,嘿嘿一笑挺好的。她怎么样做代表个人修养,她修养不够不是一天两天了,你管她呢?
至于巴结领导,这个正常!大树底下好乘凉嘛,没私心是假的。她巴结她的,不理,只要不伤害你就可以!她坏你,就不行,可以找领导主动说清楚。慢慢来,只要你工作能力有了,领导会看到的。
每一个新手菜鸟,总会有展翅飞翔的一天!加油!多于具备大格局的人交往,对你成长有益处。别理小格局,低智商,自以为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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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这种事不用教。很多智慧早就在经典中教会我们了。
要准备相安无事,那你必须让他知难而退,抓个机会整他一次狠的,然后和善待之,以观后效。
要准备撕破脸皮,那拟必须等待绝佳的机会,一击中的,让他无还手之力。
所谓的神马“感化”“融入”,这些基本上是毒鸡汤,没有人成功过。人畜无害的外形里面,必须有一颗时刻提醒自己的心灵,不然到哪里也无法生存。
如果大学老师诱奷女学生,该当何罪?
首先,诱奸这个词是个生活用词,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词的。
所以要解释这个问题,就得先知道诱奸到底是什么意思。
广义上的诱奸是指,利用欺骗的手段,引诱女性与自己发生关系。
这里的欺骗手段可以是许诺钱、物,也可能是许诺帮助办某件事,甚至可以是甜言蜜语。
但归根结底,女性是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的。
这跟法律上的强奸有明显的不同。
在法律上,强奸必须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女性跟自己发生关系。
女性对于关系的发生不是自愿的。
因此,诱奸是不能跟强奸划等号的,诱奸大概率是不犯强奸罪的。
在高校的大学生基本都已成年,因此也没办法适用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名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西南大学教授性侵的新闻。
这位教授利用职务之便,与自己的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三年之久。
这种教授性侵学生的丑闻每年都有好几个。
但这些教授大多数都只是撤职,没有办法抓起来判刑。
一是时间太久不好取证。二是这些人一般都不会胁迫,而是用一些好处诱导自己的学生,比如说留校任职之类的。
最后奉劝大家,如果在学校遇到这样的老师,一定要及时举报。如果害怕举报会影响学业,那也要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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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权谋私”就跑不掉
不得不说掌控着学生“生杀大权”的“老师”该如何准确定性是个不大不小的难题,老师当然不是官员,但是又确实掌控着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生杀大权。用于惩戒当权者以权谋私的现成法律条款能否应用到诱奸女学生的老师身上,目前似乎尚无成熟的范例。
现实中当权者可以拿手中的权利做交易,前提条件是他确实掌控有一定的权力。但老师不是公务员,对老师掌控的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这点权力算不算公权力似乎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尽管一旦老师试图将这种权利用来谋私的话,学生确实难以抵挡,只能乖乖就范。
但无论如何,这种影响到学生能否毕业的权力确实掌控在老师的手中,与当权者使用手中的公权力谋私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因此一旦发生了老师将这种权力谋私的行为,就应该参照惩戒当权者公权私用的法律原则进行惩戒。
随着改革的深入,如今“贪污、腐败”等原有国企,政府机构“专有”的罪名也开始出现在了部分私企的内部,因此有必要修改已有的法律条文,加强对此类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真正杜绝各种形式的不正当行为,还社会一个郎朗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