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致歉晋江道歉_什么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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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肖像权?

裁判要旨:鉴于富尔兴公司侵权行为时间较长、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广等因素,在马伊琍及富尔兴公司均未能充分举证证实遭受损失或者获得利益的前提下,本院综合马伊琍肖像商业价值、富尔兴公司企业性质、广告代言费用、发布肖像数量及位置等内容酌定富尔兴公司赔偿马伊琍经济损失10万元。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2426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简介

马伊琍系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知名度,肖像有较大的商业价值。2010年9月6日,马伊琍与富尔兴公司于签订《广告代言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马伊琍为“富尔兴”品牌不锈钢餐具、厨具、刀剪、器皿类产品拍摄平面广告,用于担任该品牌产品独家形象代言人及宣传前述产品,广告有效期为36个月(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富尔兴公司及其经销商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载有马伊琍形象的广告,富尔兴公司为此支付马伊琍200万元作为酬金,双方同时约定:如富尔兴公司不再续约,富尔兴公司须立即停止在平面广告上使用马伊琍肖像,富尔兴公司承诺在合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停止向经销商发运带有马伊琍肖像包装的货品,富尔兴公司同时向经销商、卖场及传媒单位出具停止使用马伊琍肖像广告的书面通知,马伊琍同意富尔兴公司在六十天回收期满后继续销售经销商及终端市场中的剩余货品直至售完为止等内容。双方在《广告代言合同书》期满后未再签订新的广告代言合同。富尔兴公司自2013年10月31日起直至本案起诉之后,仍继续在公司网站(××)使用和发布包含有马伊琍肖像的产品信息。富尔兴公司现仍然存储着大量包含马伊琍肖像的产品包装未能及时予以销毁。

富尔兴公司未经马伊琍允许,擅自通过富尔兴公司官方网站、天猫网、京东网、阿里巴巴网在宣传、销售产品的广告和产品包装上大范围使用马伊琍肖像,并宣称马伊琍为富尔兴公司品牌形象代言人。来福厨具店未经马伊琍允许,擅自在实体店销售富尔兴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富尔兴公司、来福厨具店的行为严重侵犯马伊琍肖像权,给马伊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诉至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于完成基金备案等目的,而在“未募集真实投资者资金”的情况下即提交备案,否则,协会不但对于“壳基金”备案不予办理,且对于频繁提交“壳基金”备案且拒不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还将视情况采取自律措施。

晋江致歉晋江道歉_什么是肖像权?

(图片引自网络)

马伊琍请求:

1.富尔兴公司、来福厨具店立即停止侵犯马伊琍肖像权的行为,删除在互联网上含有马伊琍肖像的产品广告,销毁所有含有马伊琍肖像的产品广告和产品包装;

2.富尔兴公司、来福厨具店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马伊琍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

3.富尔兴公司、来福厨具店赔偿马伊琍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和合理费用支出5万元,合计115万元。

三、被告反驳意见

富尔兴公司辩称:

1.富尔兴公司并未侵犯马伊琍的肖像权,事实是富尔兴公司与马伊琍于2010年9月6日签订《广告代言合同书》,约定马伊琍为富尔兴公司“富尔兴”品牌不锈钢餐具厨具刀剪器皿类产品拍摄平面广告,并担任该品牌产品独家形象代言人及宣传“富尔兴”品牌不锈钢餐具厨具刀剪器皿类产品系列,富尔兴公司以及其品牌经销商可以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载有马伊琍形象的广告。双方同时还约定,合同到期后马伊琍同意富尔兴公司继续销售经销商及终端卖场中的剩余货品直至售完为止。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书》合法有效,富尔兴公司依法享有使用马伊琍肖像的权利;

2.富尔兴公司并未违反《广告代言合同书》约定,也并不存在侵权行为,马伊琍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来福厨具店辩称:

1.《广告代言合同书》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来福厨具店销售的产品是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正规渠道向富尔兴公司的经销商购买的,故来福厨具店销售的产品是合法产品;

2.涉案产品为耐用产品,根据产品特点、行业习惯及《广告代言合同书》中马伊琍对富尔兴公司终端卖场的授权,来福厨具店可以继续销售2013年10月前购买的富尔兴公司生产的产品,该继续销售行为不构成对马伊琍肖像权的侵犯;

3.来福厨具店销售的产品数量极少,对马伊琍的损害极其有限,马伊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四、判决结果

一审:1.富尔兴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马伊琍肖像的行为,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销毁富尔兴公司内包含有马伊琍肖像的产品包装;

2.富尔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马伊琍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3.富尔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侵犯马伊琍肖像权造成损失共计125000元;

4.驳回马伊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分析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富尔兴公司、来福厨具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富尔兴公司在与马伊琍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期满后,未经马伊琍同意擅自继续在公司网站上使用马伊琍肖像,且未能及时销毁含有马伊琍肖像的产品包装,属于侵犯马伊琍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马伊琍请求富尔兴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销毁富尔兴公司内包含马伊琍肖像的产品包装,合法合理,可予支持。因富尔兴公司已在公司网站上删除包含马伊琍肖像的信息,故本院不再重复判决富尔兴公司停止该部分的侵权行为,但鉴于富尔兴公司侵权行为时间较长、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广等因素,在马伊琍及富尔兴公司均未能充分举证证实遭受损失或者获得利益的前提下,本院综合马伊琍肖像商业价值、富尔兴公司企业性质、广告代言费用、发布肖像数量及位置等内容酌定富尔兴公司赔偿马伊琍经济损失10万元。因富尔兴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贬低或者丑化马伊琍的形象,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给马伊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马伊琍请求的精神损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其次,马伊琍在庭审中称未发现来福厨具店存在继续侵权行为,马伊琍虽举证证实来福厨具店存在销售包含马伊琍肖像的产品,但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来福厨具店销售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以及来福厨具店是否存在共同侵权故意等构成要件事实,故马伊琍请求来福厨具店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六、律师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规定“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富尔兴公司与马伊琍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书》明确约定在合同期满后须立即停止在平面广告上使用马伊琍肖像。富尔兴公司在与马伊琍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期满后,未经马伊琍同意继续在公司网站上使用马伊琍肖像,侵犯马伊琍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判赔金额显著低于《广告代言合同书》约定的广告费金额。《广告代言合同书》约定的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止。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自合同期满后,福尔兴公司仍在继续使用马伊琍的肖像。即便暂计使用到一审立案时间,违法使用肖像的时间也超过了3年。从损益相当的角度,笔者认为,法院认定的赔偿金显著过低。相当于10万元,使用了三年肖像,比起正常签署合同后使用的成本还低,显然无法达到打击违法侵权的效果。当然,也不排除庭审中未对福尔兴公司具体使用时长加以举证导致判赔金额过低的问题。或者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也未积极维权等因素。若实务中希望避免赔偿金过低的情况发生,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即,若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继续擅自使用肖像的,应按照合同期内的广告代言费计算赔偿金或者也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约定加倍赔偿条款等。

肖像权的权益只是在是否盈利的范畴内。打个比方,你在飞机上遇见一个明星,与他合照,放在社交软件上,你是不是侵犯他的肖像权?我想这件事只不过是没有与明星合照,但是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

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赏。

3、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4、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构成侵害肖像权须具备的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或者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肖像权的内容,就其积极方面而言,主要体现为制作和使用的专有权。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或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是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最主要的损害事实。此处所谓使用,并不仅仅指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权利人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销售等使用行为。使用他人的肖像,只能在权利人许可的范围之内。如果行为人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后改变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仍然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无正当理由。虽然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即可阻却违法,从而该制作或使用行为为合法。

《艰难爱情》会有续集吗?

剧 名:《钻石王老五的艰难爱情》集 数:22集 年 份:2007年原 著:钟 墨演员名单   邓 超饰孟 皓 车 晓饰林雨馨  印小天饰穆 白 杜 江饰郝 良  刘 芸饰于 飞 张 博饰孟 伟  孙一明饰林雨辰 吴 竞饰叶海琳  谢 琳饰张建军 莫小奇饰谭 惜 我可以确切的告诉您 没有第二部 因为这是根据小说改编成电视剧 但作者就只是创作了完整的这一部

有什么红事引起白事的案子吗?

前几年,江西省鹰潭贵溪市鸿塘镇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刚订婚不久的22岁的女孩兰兰(化名)被人砍了70多刀,关节、脖子几乎被砍断,喋血在自己家中,当场香消玉损。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杀人凶手竟然是她的未婚夫徐斌,徐斌为何要在结婚前对自己心爱的兰兰痛下杀手呢,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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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先从兰兰说起,她出生在一个并不富裕的农民家庭,和许多同龄女儿一样,高中还没毕业她就外出打工了。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2岁那年兰兰就被父母催婚了,迫于父母压力,有些不谙世事的兰兰就和本村25岁的男孩徐斌有了第一次的相亲。按理说,相亲就是个过程,彼此看上眼就继续谈,看不上眼就各奔东西,无须一见定终身。从第一次见面开始,兰兰就对徐斌不怎么感冒,但徐斌对兰兰是一见钟情,为了把兰兰娶到手,徐斌家可以说是豁上血本了,仅见面礼、彩礼就花了40多万,再加上房子装修、买车等费用,已经让徐斌家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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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兰起初是不同意这门婚事的,但父母见钱眼开,好说歹说总算把兰兰哄到徐斌家。从相亲到谈婚论嫁,兰兰和徐斌只用22天时间,就将步入婚姻殿堂,这样的闪婚彼此了解太浅太少了,也为后来悲剧埋下伏笔。就在临近结婚的时候,经过几天与徐斌的短暂接触,兰兰突然反悔了,很快就回到娘家。兰兰说自己被骗了,徐斌根本不是她想嫁的那种男孩。她还说自己与徐斌只是订婚 ,没有正式结婚,退婚完全合情合理,至于彩礼钱自会一分不少退还,不够的,自己打工慢慢补上。任凭两家人怎么劝,22岁的兰兰是铁了心,死活要退掉这门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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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兰兰回娘家不久,徐斌就扬言:即使退回彩礼钱,也要杀掉兰兰。当时大家只当是戏言,谁也没当回事。没想到悲剧真的发生了,兰兰最终惨死在徐斌的屠刀之下。徐斌也因此受到法律严惩,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件事再次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天价彩礼要不得,只会毁了女儿的幸福,有百害无一利。如果父母真的爱女儿,别把彩礼太当回事。另外,做为男方来说,既然女方答应退回彩礼钱,就不要死缠烂磨,要知道强扭瓜不甜。有缘就在一起 ,无缘好聚好散,没必要毁了别人 也毁了自己。请记住: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我家一个亲戚,男的,儿子满月酒那天晚上,他跳楼自杀了。

原因是他妈拎不清。这都是将近二十年前的事情了!他妈非让他娶一个刁钻刻薄的女人,俩人天天吵架。结婚前一天还闹得不可开交!

他妈为啥非看上这女的了呢?因为这女的在见家长的时候,把自己打工攒的一两万块钱,交给这男的妈妈,说以后让婆婆管钱。就因为这个,这老太太死活让娶这女的!

我们这里邻村听说的事情。

新郎有个特别奇葩的妈妈,儿子自己谈的女朋友她非逼着分手,说女方条件好怕儿子结婚在娘家受委屈,又怕人家看不起他儿子。

相亲的女孩子她又嫌弃人家配不上她儿子,反正就是各种作。

她是担心好不容易养大的儿子,又花费了大量心血培养出来的儿子会不听她的话,所以儿子的任何事情她都横加干涉。

好不容易她儿子相亲相到了一个喜欢的姑娘,两人已经开始谈婚论嫁,各种相关事宜都已经办好了,偏偏在接亲办婚礼这天出了个事。

按照规矩新娘下车得是新郎抱着进婚房的,结果新娘一下车老太太就不让新郎抱新娘,非说抱着不吉利,让新娘自己走。

场面到这里就有些尴尬了,可这是结婚当天谁也不想闹矛盾,忍着忍着就走流程。

结果老太太到了后面又开始作,司仪喊新郎过去举行仪式,老太太说她身体不舒服,非要儿子陪着。

好家伙婚礼当天占着儿子不让他去举行婚礼,儿子就说先去把流程走了回来陪她。

结果老太太死活不答应,非说晚去一会就让新娘等一会,没什么大不了的。

平时她作儿子都顺着她,可今天是结婚的大日子,那么多人都等着,儿子就说让她别闹了,他不会区了媳妇忘了娘,转身去举行婚礼。

老太太这会就不大高兴了,司仪让她上去,让儿媳给她敬茶,她也不上去,非说自己腿疼走不了路。

新娘当时脸色就变了,她一作再作,还是在结婚当天谁也受不了,于是让司仪把这个环节省了。

老太太更生气,这还没进门呢就当她不存在了,她自己上台去让儿子给她敬茶,儿子当时就有些为难。

他知道他妈的脾气,小声的好言相劝了几句,老太太这就下了。

事情到这里以为就没事了,开席的时候到处找不到人,最后在老太太房间找到了,发现老太太已经喝药死了。

大家都说是因为老太太对儿子的占有欲太强了,只要儿子不听她的,她就受不了,最后逼死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