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给妹妹下药,遭男子强奸,2021年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2013年一名黑龙江女孩嫁到舟山市,在舟山落户,在她嫁过来后由于不用上班所以闲来无事,就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一名男子,两个人在网上聊得很投缘,这名妇女把自己装扮成为年轻貌美的白富美,男的对她非常的满意,逐渐有了经济上面的来往,两个人发展成为网络情人关系。
由于这名女子的外貌长相一般,远没有她发给对方的网络相片那么好,所以她一直在伪装自己跟对方交往,对方多次要求见面都被她拒绝了,但是这样不是办法,迟早会被识破甚至经济上面的来往都要全部归还,所以在对方再一次提出要见面的时候,她最终只能答应见面。
但是由于自己的长相太差,她自己知道一旦见面了就会见光死,所以她想到了其他方法,她刚好有一个来投奔她的表妹,她表妹年轻漂亮身材好,于是她打算让她表妹去跟男网友见面,但是她表妹不同意去,她最后通过在饮料里面放安眠药的方法把表妹迷倒,然后带着她表妹去男网友的出租屋。
把表妹方下后说她表妹就是她,然后她就离开了,而这名男子看到迷晕的女孩后色心大起,就在对方昏迷当中强奸了她,最后这个受害女孩醒过来知道自己被强奸了于是报警,警方很快抓获了受害人的表姐以及强奸犯,经过审讯男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强奸了受害人。
而受害人表姐,也就是强奸犯的女网友,的作案行为也被完全供述出来,最终男子由于强奸罪,2014年被舟山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受害人的表姐参与了这个案件,帮助了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强奸,所以属于从犯,最终她被取保。
但是在取保当中,这名女子又耍起来了小聪明,偷偷的潜逃了,到另外一个地方以双胞胎妹妹为假身份生活,几年后露馅被举报,警方很快把她再一次抓了回来,她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在强奸案里面她就已经是属于帮助犯罪嫌疑人犯罪,属于从犯,应该受到制裁的。
竟然在取保期间逃跑,这说明她一直以来其实都是耍小聪明,首先冒充白富美骗钱,怕见光死被追究,于是又自作聪明的让自己的表妹去顶替自己骗人,把自己表妹送到恶魔嘴巴里面,被抓后取保期间,又自作聪明的逃跑,她自己供述就是想熬过20年过了追溯期后在出来,所以又自作聪明的演一个不存在的所谓双胞胎妹妹这个戏,最终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姐姐给妹妹下药,遭男子强奸,我国法律,对此种行为规定为强奸,姐姐和男子系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强奸罪的法律后果。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男子对妹妹实施强奸行为,使用的是“其他手段”,即下药,使妹妹无法抗拒,从而达到奸淫的目的。因此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姐姐在男子实施强奸行为时,协助男子给妹妹下药,起到帮助作用,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姐姐和男子系共同犯罪,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姐姐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用辣椒水喷人要拘留么?
违法
使用辣椒水喷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需要负赔偿责任,严重的话,比如辣椒水进到眼睛,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